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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02-02 14: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工伤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二、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三、环节和流程:
1.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及数量:
(一)单位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备案表;
3.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个人签字按手印、碳素笔书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住院病案原件、复印件,如30日内没有出院的可延后提供);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考勤表(发生工伤当月的本班组人员考勤情况);
10.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手写证言一人一份、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碳素笔书写)。
11.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12.职工工伤报告表
死亡的:除上述材料,还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火化证;管辖区域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的:提供加盖公章的120调派出车单及院前急救病历。
交通事故:除上述材料,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相关处理证明;本人驾驶执照;行驶证;机动车照片。
注:单位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上材料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
(二)个人申报: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住院病案原件、复印件);
5.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6.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手写证言一人一份、碳素笔书写,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
死亡的:除上述材料,还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火化证;管辖区域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的:提供加盖公章的120调派出车单及院前急救病历。
交通事故:除上述材料,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相关处理证明;本人驾驶执照;行驶证;机动车照片。
注:以上材料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五、承诺完成时限:60日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街3号
七、咨询方式:电话:0533-4250509;
邮箱:bsrsjshbxglk@zb.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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